文章摘要 问: 我公司现是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资金只到一小部分,外方资金已基本全部到位,公司目前按照计划正常进行,可是合同和章程中规定中方的出资比例和分红都是49%,若这样必然损害了外方的利益。现有三种情况请予分析解答: 1、现中方若承诺不再继续投资,按现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是否可以。(通过修正合同章程解决)。 2、中方不再继续投资,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组织(考虑到公司运行两年以来,中方部分想继续投资的代表和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允许员工和个人入股。 3、以上两种情况可否(尢其第2种),不可,目前应该怎样办? 答: 1、可以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但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进行工商变更
关键词:投融资法律咨询
问:
我公司现是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资金只到一小部分,外方资金已基本全部到位,公司目前按照计划正常进行,可是合同和章程中规定中方的出资比例和分红都是49%,若这样必然损害了外方的利益。现有三种情况请予分析解答:
1、现中方若承诺不再继续投资,按现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是否可以。(通过修正合同章程解决)。
2、中方不再继续投资,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组织(考虑到公司运行两年以来,中方部分想继续投资的代表和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允许员工和个人入股。
3、以上两种情况可否(尢其第2种),不可,目前应该怎样办?
答:
1、可以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但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目前尚不允许国内个人与外商合资,因此吸收员工入股不可行。
3、中方出资不到位,可以依据合资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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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9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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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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