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爸爸和两个合伙人(以下称“甲”,“乙”)协议经营一个商场,因为存在合同纠纷诉诸于法律,但因为结算日期截至于2005年5月,而判决在2006年4月生效。故此期间(2005.5-2006.4)的收入问题仍处于纠纷状态。在2005年5月结算后,三人签订了由“甲”组织收租金的协议,但后来因为“乙”比较霸道且是商场所在地的当地人,后来的租金实际是由“乙”私自强行收取。现在有关商场所有权及合资等纠纷已在前期的起诉中判决,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后商场所有及使用权归我爸爸所有。关于2005.5-2006.4期间收取的租金分配问题必须再诉诸法律才能最终得以解决,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告,告“甲”还是告“乙”?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当初的诉讼应该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入上述期限的租金分配事宜;对于如何要求分配租金,由于没有看到协议,故难以断定应该告甲还是乙。不过可以肯定,既然令尊及甲乙都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现在发生纠纷,是可以将甲乙两人同时列为被告的,这样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至于最终由甲还是乙或者两人共同承担责任,这并不影响同时将二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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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三人协议约定由甲收取的租金,乙却私自强行收取,我应该怎么告?告甲还是乙?”,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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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三人协议约定甲收租,乙强收,应告谁?
根据法律规定,当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由甲负责收取租金,而乙未经协议授权强行收取租金时,乙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或不当得利,甲则可能因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收款职责而需承担相应责任。然而,由于甲乙均为协议当事人,且争议焦点在于租金分配,将甲乙同时列为被告是更为稳妥的诉讼策略。理由如下:其一,同时起诉甲乙可以避免因责任主体不确定而导致的诉讼程序反复,法院可在同一案件中查明事实,确定谁的行为直接导致租金未按约定分配;其二,即使最终判决由乙返还租金,甲也可能因未积极主张收款而需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共同被告有利于法院全面审理。实务操作中,原告需在起诉状中明确诉讼请求,即要求甲乙共同返还租金或按协议分配,并提交三人协议、乙强行收款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收据记录等)。风险提示:若仅起诉乙,可能因甲未参与诉讼而导致事实认定不全,乙可能抗辩称甲同意其收款;若仅起诉甲,则无法直接追究乙的收款行为。因此,共同起诉是最佳选择,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责任归属。争议焦点通常包括:乙收款是否经过甲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租金是否已实际用于合伙经营、结算截止日后的收益性质等。建议在起诉前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财务记录。
原判决已生效,能否再诉租金分配?
原判决针对的是截至2005年5月的债权债务结算,而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期间的租金收入属于新产生的争议事实,并未包含在原判决范围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原判决仅对已审理的诉讼标的产生效力,对于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或未纳入审理范围的新争议,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但需注意,若原诉讼请求中已明确包含该期间租金分配,且法院已作出实体裁判,则不得再诉(一事不再理)。若原诉讼未涉及,则完全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指引:在另行起诉时,应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分配该期间的租金,并提交三人协议、乙强行收款的证据、原判决书(以证明该期间未处理)。法律规则要点:法院会审查新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核心在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是否相同。风险提示:需注意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三年。若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争议焦点:该租金是否属于合伙财产、乙收款后是否已用于商场经营、甲是否怠于收款等。建议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新争议与原判决的关系,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起诉。同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商场经营账目,以明确租金流向。
将甲乙列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和优势?
共同诉讼制度允许将多个责任主体一并起诉,以简化程序并提高效率。在本案中,甲乙均为协议当事人,且乙实施了强行收款行为,甲则可能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收款义务,两者行为均可能导致原告利益受损,构成诉讼标的共同或同一种类。因此,将甲乙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法院可合并审理并分别确定责任。法律规则要点:共同被告的成立不要求最终责任必然连带,只需诉讼标的相关联。实务优势:第一,防止遗漏责任主体,若仅告乙,甲可能抗辩称乙收款系经其同意,导致事实不清;若仅告甲,乙可能拒绝返还且法院无法直接判决乙。第二,合并审理可一次查明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也便于原告举证。第三,法院在判决时可灵活判定由乙返还租金、甲承担违约责任或两者按比例分担。风险提示:若甲乙之间无共同故意,可能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可依据各自过错划分按份责任。操作指引:起诉状中应分别陈述甲乙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并提交相应证据,如协议约定甲收款、乙强行收款的证人证言或视频资料。争议焦点:乙收款是否属于履行合伙事务的默示授权?甲是否因未阻止乙而需承担责任?法院将结合公平原则和合伙惯例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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