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的公司,专营进出口贸易,有什么最简便的方法?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境内自然人欲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专营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路径进行实务分析。文章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方合资者须为公司,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可行的方案包括:先设立内资公司再与外方合资、通过外资并购方式、先由外方设立独资企业再转让股权、或收购现有外贸公司壳资源。其中,最简便的方法是先设立普通贸易公司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再根据后续需要调整股权结构。文章还提示了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较高门槛(如外方年均对华贸易额、注册资本等要求),并强调实务操作中需关注审批流程与时间成本。

法律桥网友咨询:我是自然人,想和外方合资做个中外合资企业搞进出口贸易。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的中方必须是法人,于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再立刻出资50万和外方的75万放在一起申请成立外资企业,这样是否可行?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我担任为好还是外国人担任为好?此后何时我可以申请把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关掉?仅留一个我担任股东的中外合资企业?
另一方案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由外方出资增资收购,做一个并购后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然人必须在原公司担任股东1年以上,才可以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所以是否我必须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等待1年以后才可以做第二步动作?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有没有变通的好办法?我的初衷是想在短期内做一个中外合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方股东是我自然人。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这里面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首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方合资者须为公司,所以想直接由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法律上不可行;其次,如果你想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进行专门的前置审批,当然如果外方投资者是涉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了一些硬性的标准;如果你从事国内一般商品的批发,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涉及的审批项目也不一样。

至于你所说的后一种方案,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必须满足时间上的条件,且对于外商投资方有其具体的要求,牵涉到需审批的项目的,也需先进行审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第一种方法,可行,但是不能关掉原来的公司,因为它是股东,关掉时就清算它在子公司的股权,你的想法无法实现了。第二个方法也可行,但是时间要等,可以变通如下:你另找一个人成立公司,那个人作为外商的“挂名股东”,等一年以后,该“挂名股东”出局,由外商顶上。再提供方法三:先让外商成立独资公司,然后再转让股权给你;方法四:先找到一家外贸公司的“壳”然后你跟外商一起去收购股权。

再咨询:我今天去工商查名了,先做个贸易公司,再申请进出口备案。外商就先做个备忘录,内部约定视同他投资,程序上要办再等1年吧。这样看起来最快,大概过1个月就可以开业咯。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做一个普通的贸易公司,然后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此种方法最简便!因为直接成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的要求很高。法规如下:

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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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能否直接与外方设立中外合资贸易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通常须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一般不具备直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资格。因此,境内自然人若希望与外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直接以个人身份作为股东,而需先设立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与外方进行合资。实务中,常见做法是自然人先出资设立一家内资贸易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再以外方增资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外资,将内资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需注意,此类操作涉及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且若合资公司专营进出口贸易,还可能触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登记等要求。此外,若采取外资并购方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对原自然人股东持股时间有相关要求,通常需持股满一年以上方可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具体以当时有效的并购规定为准。因此,自然人应提前规划公司架构与时间安排,避免因持股时间不足导致审批受阻。

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有何特殊门槛?

根据相关法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设有较高的准入条件。对外方投资者而言,通常要求其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达到一定规模(如3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对中方投资者则要求具有外贸经营权,且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同样需达到相应标准。合资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要求也较高,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可降低至3000万元)。此外,公司还需具备与外贸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专业人员等物质条件。由于这些门槛对多数中小企业或自然人而言难以满足,实务中更简便的方式是先设立普通内资贸易公司,依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现已改为备案制),待公司运营后再根据业务需要引入外资,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规避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专项审批要求。但需注意,变更后若公司经营范围仍包含进出口贸易,可能仍需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且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若涉及限制类或禁止类项目,则需另行审批。

先设内资公司再引入外资,原公司能否注销?

如果采用先设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再通过外方增资或股权收购将其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方式,原内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通常不会注销,而是通过股权变更延续存在。因为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是原内资公司,而非自然人个人。若想最终由自然人直接持有合资公司股权,需将原内资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该自然人,但这涉及外资比例变化及审批问题。实务中,若自然人希望最终直接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可考虑先由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再由外方收购该一人公司的股权,但需满足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原自然人股东持股时间的限制(通常要求持股满一年)。如果原内资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其自身注销会导致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进入清算程序,无法由自然人直接承继,因此不能简单注销。建议在方案设计阶段明确股权架构,可考虑由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但需先解决自然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法律障碍。一种变通做法是:先由外方设立独资企业,再向自然人转让部分股权,使自然人成为合资公司股东,但此路径同样受限于外商投资准入及转让审批。总之,原内资公司是否注销取决于股权结构安排,需谨慎设计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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