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现就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市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工作机制
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认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出具审查意见并实施备案管理等。
三、设立备案
以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市金融办对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预备案管理。
四、企业结汇
本市在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试点“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可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后,可申请资本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部门出资不改变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占该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管理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
六、政策支持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试点区域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现在浦东新区施行,条件成熟后,在其他区县逐步开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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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有哪些?
根据上海市试点意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上海依法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常见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制,其中境外投资者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而境内或境外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GP)负责日常运营。设立此类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投资方向等,并接受市金融办的备案管理。在试点初期,企业名称中可加注“股权投资”字样以标明业务类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上市前所持股份除外),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也不得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这一限制旨在引导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中的非上市企业,促进产业升级。境外投资者在参与设立前,应充分了解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保投资方向合规,避免因投向禁止类行业导致审批失败。同时,建议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就合伙协议中的出资安排、退出机制、利润分配以及税务筹划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划,以防范潜在风险。实务中常见争议点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认定标准是否透明、结汇额度审批流程是否顺畅以及后续投资退出时面临的外汇管制问题。随着试点推进,后续政策可能进一步放宽,但当前仍需严格遵守试点办法,做好合规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如何运作?结汇有何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本次试点的核心创新机制。境外投资者需先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经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后获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然后方可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即将其外币资本金兑换为人民币,用于对境内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具体结汇额度与操作细则按照当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例如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并接受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核。对于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经认定后也可申请资本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且该出资不改变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即仍视为外资企业),这为管理企业参与其管理基金提供了便利。结汇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监管,必须专项用于股权投资,不得挪作他用,违规使用可能导致处罚。实务操作中,境外投资者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身份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证明、投资方案等,向市金融办提交,经联席会议审核后获得认定书。结汇时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认定书及相关合同,银行审核合规性后办理结汇,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这一制度为境外资本进入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开辟了合规通道,但同时也带来外汇管理风险,例如结汇额度受年度总额限制、资金使用范围过窄、以及后续利润汇出或投资退出时需再次申请购汇且可能面临审核延迟。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不透明导致申请周期长、结汇额度审批进度不一致、以及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用途不符引发的监管调查。企业应密切关注外汇管理政策动态,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确保每一笔结汇资金的使用均符合试点要求,同时建立内部合规台账以备核查。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范围上有哪些限制?有何风险提示?
根据试点意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需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另行报批,这意味着每一笔投资都可能需要单独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具体限制包括: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敏感行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除外);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这一系列限制旨在防止资金脱实向虚,避免投机性炒作,引导资本投向实体产业。实务中,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必须事先审查目标行业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类,必要时向商务部门咨询或申请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企业,若其涉及特殊行业(如金融、教育、医疗等),还可能需要额外的前置许可。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产业政策变动风险,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会定期更新,已投项目可能因清单调整而面临合规挑战,需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二是外汇管制风险,结汇后资金使用范围严格受限,退出时如需将人民币收益汇出境外,需再次申请购汇,可能面临额度不足或审批延迟;三是税务风险,包括预提所得税(如分红、利息)、资本利得税以及增值税等,需提前规划税务架构,避免双重征税。此外,合伙制企业还需注意GP的信义义务和LP的有限责任边界,避免因GP不当行为导致LP承担连带责任。常见争议包括:投资标的被认定为限制类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结汇资金实际用途与申报不符被监管部门处罚、以及退出时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引发纠纷。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审查机制,在投资前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并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全程法律及税务服务,以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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