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规定了税务与工商部门之间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限及组织协调机制,旨在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信息共享内容包括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以及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和税款征收信息。共享方式可通过国家层面信息平台或省以下协商交换,逐步实现网络化。时限要求自2012年起每月交换,并对前期数据追溯补交。通知还要求建立领导协调小组、落实保密制度。实务中,该机制有助于堵塞税收漏洞,减少股权转让逃税,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就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1.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2.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二、信息共享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三、信息共享的时限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四、加强组织协调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争取支持。要建立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巩固已有的税务、工商合作成果,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新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已规定的信息交换事项,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5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税收征管法及公司法确立的协同监管原则。根据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获取纳税人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信息,以核实应税财产转让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公司法规定股东变更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该登记信息属于法定公开信息,税务机关可依法要求共享。此外,本通知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两部门间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虽不直接创设法律义务,但为落实上位法提供了操作细则。实践中,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及时获取交易信息,防止纳税人隐瞒转让收入或虚假申报,从而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工商部门也可利用税务部门的完税信息核实股权转让的合规性,避免已完税但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情形。该机制的法律基础在于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和调查权,以及公司法关于登记信息真实性的要求,两者结合形成闭环监管。纳税人需注意,未依法申报股权转让所得可能面临补税、罚款及滞纳金,而信息共享使税务机关更容易发现违规行为。

实务中如何操作股权转让的税务与工商联动?

实务中,股权转让的税务与工商联动操作遵循“先税后证”原则,即纳税人在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前,通常需先完成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申报或提供完税证明。虽然本通知并未强制要求工商部门将完税作为前置条件,但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的操作细则往往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变更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涉税证明。具体流程上,纳税人首先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包括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并缴纳税款或办理免税备案。税务机关在系统中登记涉税信息后,将其纳入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工商部门在受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时,可通过共享平台查询该笔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状态,确认无欠税后办理变更登记。若未查询到完税信息,工商部门可能要求纳税人补充提供纸质完税证明或暂缓办理。此外,信息共享还用于事后比对:税务机关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接收工商部门推送的已完成变更登记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核对,发现差异则启动风险排查。纳税人需注意,信息共享机制下,试图通过先变更工商登记再补税以规避监管的做法风险极高,因为工商数据会及时反馈至税务机关,可能引发稽查。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立即启动税务申报程序,确保工商变更与税务处理同步或前置。

未及时履行信息共享义务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未及时履行信息共享义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行政责任与税收征管后果两方面。对于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本通知明确要求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未直接规定未及时交换信息的处罚措施。然而,实践中,若因信息未及时共享导致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征收股权转让税款,税务机关可能追究纳税人的责任,而信息共享的延迟本身可能被上级部门问责。对于纳税人而言,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未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月申报)可能面临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和罚款(通常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至5倍)。信息共享机制使得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对比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精准识别延迟申报行为。例如,若某股东在1月完成工商变更,但直到5月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据此认定其未按期申报,并加收滞纳金。此外,若纳税人故意逃避纳税,如通过虚假低价转让、隐瞒受让方身份等方式,信息共享机制下的数据比对可发现异常(如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或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核定应纳税额,并可能定性为偷税,移送稽查。对于企业而言,未及时共享信息还可能导致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影响企业信用评级或后续融资。实务中,建议纳税人委托专业机构在股权转让前评估税务合规风险,并确保在工商变更前完成所有税务申报,避免因信息延迟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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