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明确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若干关键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出典房产由承典人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或合同签订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对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税面积,并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部分旧规。实务价值在于厘清了特定情形下的纳税义务人及计税依据,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为企业和个人在房产租赁、融资及地下空间利用中的税务合规提供了明确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3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法规,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形,房产税由使用人(即实际使用该房产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纳,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即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实务中,无租使用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公司内部或母子公司之间,使用人即使未支付租金,仍需承担代缴房产税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房产原值的确定标准,如装修费用、附属设施是否计入原值,不同地区减除比例存在差异(通常为10%至30%,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使用人是否具有代缴义务的认定,特别是当使用人与产权人未明确约定时,税务机关通常直接向使用人追缴。操作指引:使用人应主动与产权人沟通,获取房产原值证明文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保留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代缴完税凭证,避免因未申报导致税务风险。此外,若使用人无法取得房产原值,可依据房产评估价值或税务机关核定结果申报,但需注意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确认。

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由谁缴纳?

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由承租人缴纳,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若合同未约定开始日,则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融资租赁在会计上视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法律上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实际控制并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税法规定由承租人承担房产税,而非出租人。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通常需明确约定租赁开始日,但部分合同可能未约定,此时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房产原值的确定,通常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资产总额(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安装费等)作为房产原值,但需注意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避免混淆;纳税时点的认定,若合同约定开始日与合同签订日不同,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从约定开始日次月起算;租赁期满后房产所有权转移时的税务处理,承租人取得所有权后需重新按自有房产申报。操作指引: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赁开始日,并在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同时按房产余值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保留合同、付款凭证及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书,避免因纳税时点不清导致少缴税款或滞纳金。

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需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按以下规则确定: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同时,对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实际税负减半。实务中,地下建筑包括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下仓库、地下人防工程等,但需注意区分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与附属于地上建筑的地下室(如高层住宅的地下室),后者通常不单独征收,而是并入地上建筑用地一并计算。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地下建筑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根据法规,只要在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均需纳税;面积计算方式,特别是当垂直投影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不一致时,应以证载面积优先;地下建筑用地税率的适用,需按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减半计算,但不同地区可能对地下建筑有特殊优惠。操作指引:纳税人应尽快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并准确测量垂直投影面积,按当地税额标准计算应征税款后减半申报,同时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避免因面积错误导致少缴税款。若税务机关对地下建筑认定存在争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