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核心要点为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允许在内地设立的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经营所在地户籍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并开放部分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赴港澳以外目的地的团队出境游业务。实务操作上,明确旅行社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条例,规范领队派遣与资质管理。同时,规定赴港澳团队须凭通行证、签注及名单表出入境,强调出团前须经旅游行政部门审核且不得随意更改,为港澳资旅行社在内地合规开展出境游业务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与操作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方针,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合作,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中有关旅游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具体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按照《旅行社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等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三、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组织的赴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内地开放口岸出入境。
  《名单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
  《名单表》由旅行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样表附后)。

  四、出团前,旅行社应将《名单表》送省级或经委托的地市级(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不得再涂改和增加人员;如团队人员有减少,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名单表》第二联上注明。

  五、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为港澳游团队派遣取得领队证的领队。领队证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和《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各1家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具体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按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通知》(旅发〔2007〕17号)和《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样表)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资旅行社在内地可经营哪些出境游业务?

根据相关经贸安排补充协议的落实措施,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这意味着港澳资旅行社的业务范围突破了仅能经营境内游的限制,可以直接组织当地户籍居民赴港澳旅游。此外,政策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各一家合资旅行社开展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明确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在实务操作中,旅行社申请上述业务许可时,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以及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监管办法等规定执行,确保满足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经营人员资质等各项许可条件。风险提示方面,旅行社不得超范围经营,例如在未取得试点资格前不得开展赴港澳以外目的地的出境游,且组织赴港澳游时必须严格限定在旅行社所在地省级区域的户籍居民,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风险。

赴港澳旅游团队的名单表如何制作与审核?

赴港澳游团队出入境时必须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从内地开放口岸通行。该名单表由旅行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一式四联。在实务操作流程中,出团前旅行社必须将名单表送交省级或经委托的地市级(含)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过审核后的名单表具有严格的效力,不得再进行任何涂改,也不得增加人员。如果团队人员出现减少的情况,不能随意修改名单,而是必须分别由相关的内地、香港、澳门三地查验机关在名单表的第二联上进行注明。在出入境查验环节,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名单表未经审核擅自出团、审核后私自增加游客或涂改信息等方面,这会导致团队无法正常通关,旅行社不仅需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面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违规处罚,因此严格遵循审核与不可更改原则是合规的关键。

港澳资旅行社组织赴港澳游对领队资质有何要求?

在内地设立的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在组织赴港澳游团队时,必须为团队派遣依法取得领队证的领队。领队证不能随意获取,必须由旅行社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管理时,需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领队管理办法。在实务操作指引上,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领队人员档案,确保所派遣的领队已经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领队证,严禁使用无证人员或借用其他旅行社领队充当本社领队。领队在带团过程中,需负责落实旅游行程计划,协调地接社履行接待义务,并处理团队突发事件。风险提示方面,如果旅行社安排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或者领队在执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与救助义务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及领队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双重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多发生在无证领队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行程延误时游客索赔,因此合规审核领队资质是旅行社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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