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系统阐述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的核心要点,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利。准则明确了股东平等地位、知情权与参与权,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股东的诉讼权利,以及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履职的赔偿责任。文章还介绍了投票权征集、累积投票制等中小股东保护特别机制,并指出司法实践中股东诉权实现受限,最高人民法院仅有条件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对理解上市公司治理法律框架具有基础参考价值。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二○○二年一月七日制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为核心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准则通过对规范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准则强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诉权的实现尚需时日,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其他侵犯股东权利的案件目前还不受理。

准则还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创设了特别规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作者: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来源:法律桥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11日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1:1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小股东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利?

中小股东依法保护自身权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股东沟通渠道,及时、主动披露可能影响股东决策的实质性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其次,当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依法提起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这是股东行使监督权和救济权的重要方式。再次,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在执行职务时若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起诉讼;若公司怠于起诉,股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此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且征集必须无偿并充分披露信息,这为中小股东集中表决权提供了机制。在董事选举中,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但需注意,在2002年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仅有条件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其他侵犯股东权利的案件暂不受理,因此中小股东维权在程序上存在一定限制,应综合运用行政投诉、公司治理机制和可诉的民事案件途径,同时关注法律更新带来的新救济渠道。

累积投票制对保护中小股东有何作用?

累积投票制是保护中小股东在董事选举中表达意见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规则是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持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而不是像普通投票制那样对每个董事席位分别投票。这种机制有效克服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股股东完全控制董事会的弊端。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凭借其股份优势可以轻易主导普通投票制下的董事选举,导致中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几乎无法当选,进而使董事会沦为控股股东的代言机构。而累积投票制允许中小股东将分散的表决权集中投向少数候选人,从而增加了中小股东提名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可能性,使董事会成员构成更具多元化和代表性,有利于在决策层面平衡各方利益,制约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侵占公司资产等方式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根据准则要求,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则鼓励推行。实务操作中,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投票计算方法、候选人当选顺序、表决程序等,确保该制度可落地执行。中小股东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积极联合其他中小股东,协调提名候选人并集中行使表决权,共同对抗控股股东可能的不当操控。同时,累积投票制并非万能,中小股东还需结合投票权征集、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监督等综合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关于表决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投票无效。

关联交易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如何规范?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治理中常见的利益冲突领域,若不加规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关联交易的核心在于确保交易的公允性、透明度和程序正当性。首先,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界定关联方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并对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哪些交易需要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其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应当公允,不得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的定价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再次,在决策程序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参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投票,以确保无关联股东的意见能够主导决策。上市公司还应设置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基于专业判断评估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交易内容、定价依据、交易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交易实质并作出判断。此外,对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准则特别强调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应避免同业竞争,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若违反规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发现不公平关联交易时,可以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必要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举报,对于因虚假陈述或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可在法院受理范围内寻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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