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作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承载区,虽然在2020年经历了全球疫情的冲击,但已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目标。作为上海金融城的CBD,陆家嘴依托其业界共治平台——陆家嘴金融城理事会,通过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构建法律服务生态圈,加快推进区域金融法律建设,积极创新金融法律服务,进一步优化上海陆家嘴金融区域的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在当前新形势下,国内外经济形势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加剧,金融市场的法律纠纷迅猛增长,金融纠纷进一步呈现出专业性、复杂性、前沿性、跨国性等特征。在此背景下,4月23日,陆家嘴金融城理事会联合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威科集团,召开“陆家嘴金融法律高峰论坛”。本次论坛吸引了近300位嘉宾参会,汇聚了来自金融和法律行业的业界专家、代表和行业之星,共同探讨“新时期金融争议解决的多元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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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合伙人杨春宝一级律师以“对赌责任的承担与经营权的关系”为主题作分享。杨律师以他实际经办的中国最惨创业者的案例切入,向现场来宾分享了他的几点思考。杨律师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提出对赌责任的基础是经营团队享有经营权,并进一步详细分析了经营权和对赌权的关系,分析投资机构介入目标公司经营的各种情形可能对对赌责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向投资机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经验和建议:(1)务必谨慎避免直接剥夺创始股东经营管理权;(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机构的“一票否决权”等保护性措施并非介入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仅在关系到投资机构核心利益的事项上设置“一票否决权”;(3)在投资协议中将因创始股东导致公司经营目标无法实现明确约定为触发回购的条件,并及时主张权利,或者对对赌条款作出现变更约定,以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4)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特定情形下,投资机构若需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创始股东的对赌责任予以酌减,以尽量避免因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导致回购请求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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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律师还向部分与会者赠阅其第15本专著《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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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责任的基础是什么?为什么经营团队的经营权会影响对赌责任的承担?
根据杨春宝律师在陆家嘴金融法律高峰论坛上的演讲,对赌责任的基础在于经营团队享有经营权。这意味着,对赌协议的核心逻辑是:投资机构基于对创始股东经营能力的信任,将资金交给其管理,并约定在特定经营目标未达成时,创始股东承担回购股权或现金补偿等责任。如果经营团队被剥夺了经营权,即无法自主决策和运营公司,那么对赌责任的前提就发生了根本性动摇。杨律师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指出,当投资机构过度介入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甚至直接剥夺创始股东经营管理权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认定对赌责任的履行条件已不公允,从而不支持投资机构的回购请求。例如,若投资机构派驻董事并实际控制公司决策,导致经营目标未实现,则创始股东可以主张免责或责任减轻。因此,经营权的归属和行使状态直接决定了对赌责任是否有效以及能否被强制执行。杨律师强调,投资机构应当谨慎避免直接剥夺创始股东经营管理权,以维护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投资机构如何避免因介入目标公司经营而影响对赌责任的实现?
杨春宝律师在演讲中提出了四项实务建议,帮助投资机构在介入经营时保护对赌责任的有效性。第一,投资机构务必谨慎避免直接剥夺创始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即不应通过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或直接任命高管的方式完全替代创始团队。第二,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机构的一票否决权等保护性措施并不构成介入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且仅应设置在关系到投资机构核心利益的事项上(如重大资产处置、股权变更等),而非所有经营决策。第三,在投资协议中将因创始股东原因导致公司经营目标无法实现明确约定为触发回购的条件,并且及时主张权利,或根据实际情况对赌条款作出变更,以避免因时效或条件不清导致请求不获支持。第四,在特定情形下,若投资机构实际需要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应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创始股东的对赌责任予以酌减,以防止对赌条款被认定为显失公平。遵循这些建议,投资机构可以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因过度介入经营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否定对赌责任的基础。
常见误解:投资机构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必然构成对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的介入?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许多投资者和创始股东都认为,投资机构拥有的一票否决权意味着其深度介入了公司日常经营,从而可能影响对赌责任的承担。然而,杨春宝律师在演讲中明确指出,一票否决权并不必然构成日常经营介入。关键在于该权利的具体设置和行使范围。如果一票否决权仅针对投资机构的核心利益事项,例如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而不涉及公司日常运营决策(如采购、销售、人员招聘等),则通常不被视为对日常经营的介入。杨律师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机构的保护性措施并非介入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抵御对方提出的抗辩。此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构成介入时,会综合考虑投资机构是否实际行使了否决权、是否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是否导致创始股东丧失经营自主权等因素。因此,合理设计一票否决权的范围并在协议中做出澄清性约定,是避免误解的关键。投资机构应当避免将一票否决权扩展至过多日常经营事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控制公司,进而影响对赌责任的实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