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及所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备案首只基金产品时或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时,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明确法律意见书应就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其中,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风控制度”)在协会于《公告》之后陆续发布的管理人登记问答中被多次提及,由此可见,建立完善并具备实操性的风控制度对于管理人的重要性。
近年来为数不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野蛮生长,暴露了这些企业在风控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为此,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企业风控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协会以此为依据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为管理人在风控制度制订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引,而近期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则为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方面的风控制度提供了更完善的指导意见。因此,本文拟就管理人所须具备的各项风控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和制订要点进行逐一梳理,以期对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申请机构和管理人提供一些参考,希望对管理人建立健全风控制度有所助益。
一、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1. 主要制订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 制订要点
(1) 列明风控的“五性”原则,即: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 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包括相应的部门和人员配置;
(3) 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与业务隔离制度;
(4) 为各部门设置合理、明确的授权、分工和职责;
(5) 建立贯穿于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环节的授权控制制度(包括授权标准和程序);
(6) 建立风险监控及责任追究机制。
二、信息披露制度
1. 主要制订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 制订要点
(1)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2) 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3) 明确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如: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等;
(4) 规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5) 明确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6) 规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7) “四不”原则:不虚假、不隐瞒、不误导、不遗漏;
(8) “四性”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三、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1. 主要制订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 制订要点
(1) 明确相关交易记录/档案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2) 明确交易记录/档案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投资决策、交易记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项目(搜索、初审、立项、尽职调查和投后等阶段)和涉及内部控制活动等的记录和文件资料;
(3) 确保交易记录/档案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4) 明确不同类型交易记录/档案的保管期限;
(5) 秘密级别、借阅利用、档案的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等事项。
3. 说明
协会要求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须具备本制度。但我们理解,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其它类型的私募基金并无每日交易记录。因此,我们认为,其它类型的基金管理人(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用《档案管理制度》等类似制度来代替《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以满足协会要求和管理人日常经营需要。
四、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1. 主要制订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 制订要点
(1) 明确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流程;
(2) 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即以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的基础;
(3) 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坚持公平交易规则;
(4) 建立财产分离制度,即严格分开管理自身财产和基金资产;
(5) 信息保密制度,即隔离不同基金管理团队所持有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
(6)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1]。
五、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1. 主要制订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2. 制订要点
(1)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 “量体裁衣”,即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3) 明确风险类型包括市场风险、设立和募集风险、管理风险、投资者流动性风险和基金财产的其他风险;
(4) 市场风险:政策因素、经济周期因素、利率因素、购买力因素等不可控的因素;
(5) 设立和募集风险:基金设立或募集的架构存在瑕疵,或募集失败;
(6) 管理风险:情势变更、投资判断失误以及申请人不可预知的客观因素;
(7) 投资者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法转让基金受益权而导致的风险;
(8) 基金财产的其他风险: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权益产生影响的法律风险,基金非正常终止,投资项目的流动性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金融危机等其他不可预知的、超出其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六、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1. 主要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 制订要点
(1) 仅能向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2) 明确合格投资者(含单位和个人)须具备的条件;
(3) 列明可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4) 明确不变相进行公开募集;
(5) 列明合格投资者(含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的文件;
(6) 合格投资者应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7) 每隔三年对投资者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七、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1. 主要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制订要点
(1) 明确仅向拥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
(2) 明确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 明确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4) 规定推介材料的具体内容;
(5) 保证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应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致;
(6) 明确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禁止推介行为;
(7) 明确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禁止推介媒介。
八、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1. 主要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制订要点
(1) 明确募集对象、募集流程、募集原则、募集账户,以及募集完成后的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等事项;
(2) 明确不侵占基金财产和投资人资金、不进行内幕交易、不规避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不非法拆分转让等);
(3) 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4) 保存募集文件(自基金清算终止起至少10年);
(5) 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6) 募集流程: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7) 募集原则:资金优先、时间优先、有权拒绝投资申请;
(8) 规定投资者如实填写调查问卷以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9) 明确《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10)明确投资者应确保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九、公平交易制度(仅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主要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2. 制订要点
(1) 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及其内部的组织结构;
(2) 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
(3) 隔离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4) 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以及相关记录制度;
(5) 及时汇报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十、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仅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主要制订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 制订要点
(1) 明确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防范利益冲突、(员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
(2) 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3) 明确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
(4) 规定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禁止行为;
(5) 明确违规处理方式。
结语
自《公告》发布以来,虽然已有很多家申请机构成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有很多管理人成功备案了首只基金产品或进行了重大事项变更,但这个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据一些私募基金业内人士和从事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称,协会对不少申请机构和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反馈意见,其中涉及风控制度的反馈意见不在少数。因此,无论从合法性(即满足监管机构对管理人的要求)还是从内部治理(即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角度来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风控制度对管理人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仅仅建立一整套风控制度是远远不够的,管理人还应配置与风控制度相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并在运营、管理中真正实施风控制度,根据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风控制度,这样才能实现风控制度的有效运转,确保企业合法、规范运行。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何必须建立完善风控制度?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制度是指管理人为防范运营风险、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权益,依据内部控制与登记备案监管要求建立的一系列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总称。其核心规则在于通过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等原则,构建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覆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环节,并建立授权控制、防火墙隔离与责任追究机制,使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处于可识别、可控制、可追溯的合规框架之内。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要求就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风控制度被多次提及;实践中,不少申请机构和管理人因风控制度存在缺陷而收到协会反馈意见,涉及风控制度的反馈不在少数。文章系统列举了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防范内幕交易与利益冲突、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与审核、宣传推介、募集规范、公平交易以及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等十项制度,并分别说明主要制订依据与要点,如信息披露须遵循不虚假、不隐瞒、不误导、不遗漏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求。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制订风控制度时,不能仅追求文本齐备,还须配置与制度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在运营管理中真正实施,并根据实际运作发现的问题持续完善。常见风险包括制度与组织架构脱节、授权与隔离机制流于形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合格投资者审核不严、募集环节违规拆分转让、公平交易和从业人员申报缺失等。建议以监管反馈和内部审计为切入点,逐项核对制度覆盖范围、执行记录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风控制度能够有效运转,从而满足登记备案要求并防范合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制度包含哪些核心制度?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制度体系是以内部控制指引为基础,由多项专项制度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通常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防范内幕交易与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等。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涉及公平交易制度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这些制度分别从组织架构、授权分工、募集销售、投资运作、信息保密、档案管理和人员行为等维度,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责任追究的闭环规则。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对各项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和要点进行了逐项梳理。例如,运营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列明风控五性原则,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建立防火墙与业务隔离、授权控制及风险监控和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明确披露内容、频度、方式、渠道、保密义务、禁止行为、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及责任追究,并贯彻四不原则和四性要求;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要求明确管理部门、记录类型、保管期限、秘密级别、借阅利用、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等事项,且协会要求所有类型管理人均须具备,但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其它类型管理人可用《档案管理制度》等类似制度替代;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则要求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签署账户监督协议、保存募集文件自基金清算终止起至少十年,并设置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流程。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在搭建制度体系时,应结合自身业务类型和管理规模确定必备制度清单,避免照搬模板导致制度之间冲突或遗漏。对于仅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平交易制度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证券类管理人必须建立并保留异常交易监控、投资信息保密、员工申报与违规处理记录;股权类和另类投资管理人则可在内部交易记录方面采用档案管理制度替代,但仍须保证记录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合格投资者每隔三年重新审核是否落实、宣传推介是否向非特定对象进行、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募集文件保存期限是否满足要求等。建议将制度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开展合规培训与内部检查,并保留可验证的执行痕迹,以应对协会反馈和监管检查。
制订风控制度时有哪些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风控制度制订的实务要点在于将监管规则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责的内部规范,而不是停留于原则宣示。其核心规则包括:制度应覆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全部环节;应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与业务隔离,合理设置授权分工和职责;应明确风险监控、责任追究、档案管理和应急预案;应针对合格投资者审核、风险揭示、宣传推介和募集行为设置具体操作标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应特别关注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控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等规则。第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协会对不少申请机构和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提出反馈意见,其中涉及风控制度的反馈不在少数,说明仅有一整套制度文本并不足够。文章列举的实务要点包括: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须根据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产品,并揭示市场风险、设立和募集风险、管理风险、投资者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财产的其他风险;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须明确合格投资者条件、可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须提交的文件、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并每隔三年重新审核;募集制度须明确募集对象、流程、原则、账户、备案和组织形式,不得侵占基金财产和投资人资金,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规避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尤其不得非法拆分转让;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须明确合法合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原则,界定利害关系人范围,规定申报内容、流程、禁止行为和违规处理方式。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在制订和执行风控制度时,应重点防范以下风险:一是制度设计与组织架构脱节,导致授权不清、相互制约缺失;二是合格投资者审核和风险揭示流于形式,未真正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通过拆分转让变相突破标准;三是宣传推介中使用预测业绩、承诺保本保收益、诋毁其他机构等禁止行为;四是募集文件保存不完整或保存期限不足,无法证明募集过程合规;五是公平交易和从业人员申报制度缺失,引发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风险。建议管理人将风控制度与岗位考核、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挂钩,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明确处理措施,并根据监管规则更新和实际运作问题持续修订制度,形成动态完善机制。只有制度、人员、执行和改进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实现风控制度的有效运转,确保企业合法、规范运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