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按照《公司法》第十九条,只要符合五个条件就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中也只对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进行了限制,这是否意味着对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身份限制,不管是否城镇居民、是否有工作都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答: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没有特别要求,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可。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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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自然人不能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对公务员兼职公司职务的限制非常明确: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限制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事业单位人员或国有企业普通职工。实务中,公务员既不能出资设立公司成为股东,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即使公务员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仅作为隐名股东出资,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一旦查实,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开除公职,其股权收益也可能被收缴。此外,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在法定的从业限制期内(一般为离职后三年内,具体年限视原职务级别而定),不得在原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包括设立公司。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限制的是公务员本人,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投资设立公司并不受此限制,但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的公司谋取利益。因此,公务员在决定是否出资设立公司前,必须严格审视自身身份及离职后的时间节点,避免触犯纪律和法律红线,否则不仅投资可能血本无归,还会面临严重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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