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hang18182咨询:本人于2006年2月签定一份承包合同。本人为甲方,乙方为承包方。由于乙方经常拖欠承包费用。本人想把付款方式里的处罚条例更改为(在甲乙双方同意下更改):“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收取乙方每天违约金10%,如乙方超期15天未付款,合同自然失效,甲方单方面有权收回石场及进来机械设备和押金 。”
请问各位高手我这样写合同是否有效力。如果乙方在超15天未付款,合同自然失效。这时对我甲方有什么不利的因素。合同自然失效后我们是否可以单方面收回石场和乙方所带来的机器设备和押金。合同自然失效的法律定议是什么?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违约责任太高且不可行。如果违约达11天,违约金是多少?如果违约责任公平、合理,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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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承包合同约定每日10%违约金是否有效?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每日10%违约金条款,在法律上属于违约责任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违约金应当以补偿性为主,兼顾惩罚性,其数额不应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每日10%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按此计算,逾期11天违约金即超过本金,这不仅不符合商业常理,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因此,即使双方自愿签署该条款,一旦发生争议,违约方请求调低违约金,裁判机构极有可能支持调低,导致该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大打折扣。对于守约方而言,约定过高的违约金看似有利,实则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反而可能导致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实务操作上,建议将违约金约定为与逾期付款损失相当的比例,例如按日万分之五或月百分之二以内,并可约定累计上限,同时明确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顺利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还应区分违约金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即使违约金过高,也不必然影响合同解除条款的效力。综合来看,每日10%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存疑,大概率会被调整,承包人应当予以修改,避免依赖该条款维权。
合同自然失效后甲方能否收回石场和设备?
合同自然失效通常指合同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终止,或者因履行期届满、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而失去效力。在承包合同中,若双方明确约定“乙方超期15天未付款,合同自然失效”,则该约定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条款,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无需另行通知。合同失效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关于甲方能否收回石场和乙方带来的机器设备及押金,关键在于合同是否对此有明确授权。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甲方有权收回石场及进场机械设备,并没收押金”,则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效,甲方可以依约行使权利。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回设备并没收押金可能涉及对乙方财产权的处分,若该设备价值远超欠付承包费,则没收全部设备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乙方有权请求调整。实务中,甲方应当谨慎行使自力救济,建议通过发函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限期腾退的方式收回石场,对于设备,若乙方拒不撤离,甲方应申请法院保全或强制执行,避免自行强行扣留引发侵权纠纷。押金的处理应看其性质,若属于履约保证金,则可用于抵扣欠款和损失,剩余部分仍应返还。总之,合同自然失效并不当然赋予甲方任意处置乙方财产的权利,必须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程序行使,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自然失效对甲方有何不利因素?
合同自然失效虽然意味着合同关系终止,但对甲方可能带来多方面的不利因素。第一,合同失效后,甲方不再享有基于合同约定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若乙方占用石场拒不返还,甲方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返还,程序耗时且执行困难。第二,若合同仅约定“自然失效”而未明确失效后的财产返还、费用结算、损失赔偿等事宜,甲方可能面临财产归属纠纷,例如乙方可能主张设备系其投资、要求甲方补偿或返还,导致甲方无法顺利接管石场。第三,合同失效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收取后续承包费的权利,若石场具备持续经营价值,重新发包或自行经营需要时间,此间产生的空置损失需自行承担。第四,高额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失效后可能被一并调整,甲方原本期望的惩罚性赔偿难以实现,实际获得的赔偿可能仅覆盖直接损失。第五,若乙方拒不腾退,甲方为收回石场而采取断水断电、扣押设备等私力救济措施,可能构成违法,反而被乙方起诉侵权。第六,合同失效的认定本身可能存在争议,例如乙方是否确实逾期、是否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免责,这些争议会导致合同状态不明,影响甲方后续交易安全。因此,甲方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的“自然失效”表述,而应明确约定解除权、催告程序、财产返还期限、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机制,以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合同失效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保留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范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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