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vanmark咨询:简介:2001年西南集团公司在东北一地区投资成立一个股份制公司:东北科技公司(其股份分配是集团公司占:4500万,名曾占500万,法人代表是集团公司领导高云彩),东北科技公司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修建5栋楼房。2003年3月全部俊工。集团公司调整东北科技公司:法人代为表名曾,公司股份结构调整为:集团公司占3500万,名曾占800万,员工赵军占200万,其它5员工占500万。
法人代表名曾在2003年没有开任何董事会以及任何领导会议的情况下将5栋楼房出卖给当地政府,所得款部分用于建筑楼房偿还,其于部分用于公司经营。
由于集团公司其它原因,对东北科技公司基于不管,东北公司基本是自己生存,公司实际在岗的人员由名曾、赵军以及本地员工组成。
通过2004年的经营,公司状况一般,到2005年3月,名曾又把最后的一栋房子卖给当地政府,建设成本是900多万,卖价是不到700万。名曾同志也是在没有任何会议的情况作出此主张的。同时自己到工商局举报集团公司注册东北科技公司抽逃资金,准备注销东北科技公司,开发区政府考虑到700万房款是由东北科技公司帐户,所以不同意注销,将公司的注册资金改为500万,同时股分结构为:名曾450万,赵军25万,张生25万(张生和名曾是亲戚关系)。所以这些都没有会议记要,也没有正式通知赵军。
在2005年中,名曾以各种名义通过公司财务借款达到了上百万(挂帐),在外面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以及给二奶买房车等。另外投资一百万,结果都是失败(表面看是被骗,实际上是他自己想通过公司的这笔钱开展自己的另一个经济增长点)。目前还在对外进行投资做项目,完全以个人名义进行。
请问他的行为怎么看待?是否触犯法律?赵军同志应该如何保护公司及他自己的合法利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简单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1)出卖公司房产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本案件当中,由于名曾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而擅自将公司的财产变卖,存在违规操作;若其他股东能够证明所变卖的财产远不止实际所卖的价格(此处需要证明,可以评估),则可以认为名曾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2)政府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以及强行注销集团公司的股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只能由工商机关处以罚款,而不能对其股权进行注销,(即使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该由政府处理),因此,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并将股东(集团公司)的股权强制注销的行为是严重侵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3)名曾借款问题:此问题属于股东(或者公司管理者)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可以向其提出返还并要求赔偿,符合一定条件的,赵军也可以直接对名曾提起诉讼,要求其向公司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再咨询:
1、由于现在由赵军个人提供证明比较困难,因为很多东西是以公司的名义存档的,不方便私自取证,当时的楼房建设完成是2002年完成的,建造成本远比后来卖房价格;
2、由于他现在是法人代表,很多东西都是在他的掌控下的,比方说公司的各种印章,所以他能完成楼房的变卖以及股份的转让;
3、在北京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签订合作合同,另外在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对其进行经营,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名曾先生在北京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此公司是找代理公司完成注册的,并没有真正的注册资金到位,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5、对进入公司的员工没有进行任何人事登记,其薪资发放,完全由他个人来定,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问题3,这些行为是否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看当时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并不禁止这些行为;问题4,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罚款,当然该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律,严重者构成犯罪;问题5,他个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当时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并不直接规定该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问题1和问题2,法律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等文件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保护该权利的行使。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民营企业的股东私自变卖企业的房产,挪用公司的资金,是否违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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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私自变卖公司房产是否违法?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股东个人无权单独决定。若股东在未召开任何会议、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房产出售,属于超越权限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若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建设成本,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则进一步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法律上,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该股东赔偿损失。认定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一是程序上是否经过合法的内部决策程序;二是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恶意低价转让;三是该行为是否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实践中常见争议包括:股东主张其为实际控制人有权决定公司事务,或主张交易已获某种默示同意,但这些通常不能对抗公司法的程序要求。受害股东应注意收集房产评估报告、交易记录、公司决议缺失的证据,依法提起诉讼。同时,若低价出售房屋可能涉及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用于与公司无关的投资,且长期挂账、无经济效益,属于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法律上,该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独立性,违反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返还财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股东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资金。此外,若挪用资金达到一定数额、时间,且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实务中需要注意区分正常借款和挪用行为,正常借款应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若利用控制权随意调拨资金,或虚构借款用途,则违法性明显。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该股东主张款项系公司向其支付的奖金或分红,或主张系对外投资经营支出;此时应审查公司财务记录、股东会决议及资金流向。受害股东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金进一步转移,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证据收集和诉讼维权。
其他股东如何保护公司及自身合法权益?
当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私自变卖资产、挪用资金时,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措施维权。首先,依据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受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资料。若被无理拒绝,可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借助法院强制力获取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其次,若发现相关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在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而遭拒绝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违法股东向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再次,对于明显违法且侵害股东个人利益的决议,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或主张其无效。此外,还可向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公司资产被进一步转移。同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梳理公司股权结构、财务状况及相关证据,评估诉讼策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股东是否已履行前置程序、诉讼是否具有时效性以及损失金额如何认定,因此建议在专业指导下系统推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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