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我们甲(我)、乙、丙三方有个内部的合伙协议,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书,但是我们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个体,而且是以丙方爱人的名登记的,那么我们不能算是合伙企业了吗?还有,在经营期间有乙方退股了,签订退股协议,但是这个协议是由我与丙方爱人和乙方所签订的,并有三人的签名,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乙方将其股权转让与我,并有股权转让书)?如果有效,那么可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 企业的性质由工商登记确认,登记的是个体户就只能是个体户。至于你们之间的合伙协议,可以认为是隐名投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当然有效,其间退股安排自然也有效。 杨春宝律师,(本文作者:杨春
关键词:投融资法律咨询
问:
我们甲(我)、乙、丙三方有个内部的合伙协议,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书,但是我们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个体,而且是以丙方爱人的名登记的,那么我们不能算是合伙企业了吗?还有,在经营期间有乙方退股了,签订退股协议,但是这个协议是由我与丙方爱人和乙方所签订的,并有三人的签名,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乙方将其股权转让与我,并有股权转让书)?如果有效,那么可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
企业的性质由工商登记确认,登记的是个体户就只能是个体户。至于你们之间的合伙协议,可以认为是隐名投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当然有效,其间退股安排自然也有效。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是个体户还是合伙企业?(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3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相关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