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Bluenico咨询:本人现供职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因其内部原因现公司四大股东协议分拆,分拆协议为:股东D分拆原公司1/4资产外离,股东A B C继续共同持有原公司。困扰我的是分拆协议当中的一款:“原公司1/4员工随股东D分拆外离”,很不巧在下正好属于那“1/4员工”,日前股东D手持分拆协议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但我明确的拒绝了股东D的要求,强调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我只认可与原公司签订的人事合同。但股东D态度异常强硬,说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下诚恳向各位律师请教:人力资源是否属于资产拆分范围,本人并不想离开原公司,原公司也明确说不会主动与我解除合同,除非我主动辞职。但我又担心股东D所说的“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拒绝辞职,万一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的话。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公司的分拆的范畴内,这个并没有法定的标准。至于你的问题,我赞同你说的“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因此,该股东没有权利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若“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此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按照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年工资的赔偿,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份制公司分拆,人力资源是否属于资产拆分范围?”,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协议能否强制员工变更劳动关系?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关于公司资产、股权等事项的内部约定,其效力范围仅限于签约股东,不能直接约束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或解除必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事由。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依据,任何第三方(包括股东)无权通过内部协议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单位或合同内容。在股份制公司分拆场景中,即使股东约定“员工随某股东调离”,该条款对员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员工本人明确同意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实务中,若公司或股东强行要求员工调岗或解约,员工有权拒绝,并可依据原合同主张继续履行。若公司因此单方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因此,股东协议不能作为强制变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员工应坚持自身合同权利,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员工拒绝调岗后公司单方解雇如何维权?
员工拒绝股东安排的调岗后,若公司依据股东协议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具备法定正当理由(如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否则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时,员工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岗位)或主张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实务操作中,员工应保存拒绝调岗的书面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公司解除通知等,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点:一是明确股东协议不构成合法解雇依据;二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决定,以便计算赔偿基数;三是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若公司拒不支付赔偿,可起诉至法院。此外,员工无需主动辞职,否则丧失赔偿请求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实际工资和工龄计算索赔金额。
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公司资产拆分范围?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人力资源明确列为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公司资产通常指有形资产(如货币、设备、房产)和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商誉、股权等),而人力资源属于依附于自然人主体的人格权益,不能脱离员工本人而单独转让或处分。在股份制公司分拆过程中,资产分配仅涉及财产权益,股东协议中关于员工归属的约定,本质上是对人员安排的单方意愿,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公司变更股权结构或拆分资产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除非依法进行合并、分立等情形,但即使如此,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履行。因此,人力资源不属资产拆分范围,股东无权将员工作为“资产”分配。实务中,若公司希望调整员工归属,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定程序(如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处理,并支付相应补偿。员工对股东协议中的“人员分配”条款无义务服从,可依法主张原合同效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