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法律另有规定”如何理解?(2006)

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除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法人都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简言之,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但公司法却要求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公司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投资人。所以,这两个规定有没有冲突?还是说,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算是公司法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

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除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法人都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简言之,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但公司法却要求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公司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投资人。所以,这两个规定有没有冲突?还是说,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算是公司法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句话的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是指公司法以外的“法律”而非公司法本身。而《合伙企业法》属于法律,所以,可以认为该法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从上面所引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知非国有企业、非上市公司的一般性的公司可以设立普通合伙,同样,“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则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也是合伙企业法对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国有企业”是不是已经包括了“国有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法将上述二者并列,是不是在立法上犯的一个低级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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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7

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并购中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应涵盖以下方面:1)法律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设立及存续、股权结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合规经营等情况;2)财务尽职调查——审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收入结构、关联交易、税务合规等;3)商业尽职调查——分析行业前景、市场竞争、商业模式、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共同进行,重点关注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劳动用工风险等潜在隐患。杨律师团队在投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公司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主要法律风险包括:1)股权权属瑕疵风险——股权被质押、冻结或存在代持关系;2)隐性债务和或有负债风险——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的担保、保证、未决诉讼等;3)劳动用工风险——员工安置、补偿方案、社保欠缴等;4)知识产权风险——核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权属不清或存在侵权纠纷;5)反垄断审查风险——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6)税务风险——历史欠税、税务筹划不当等。建议在交易前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在协议中设置适当的陈述保证条款和赔偿机制。

并购交易中如何设计交易结构?

并购交易结构设计需考虑以下因素:1)股权收购vs资产收购的选择——股权收购继承目标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含隐性债务),资产收购可选择性收购但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简单直接)、股权支付(换股收购,可延迟纳税)、混合支付(现金+股权+ Earn-out);3)分步交易安排——先收购部分股权,再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收购剩余股权;4)税收筹划——合理设计交易结构以降低整体税负(如特殊性税务处理);5)风险分配机制——通过陈述保证、赔偿、托管、分阶段付款等方式分配风险。建议由律师、税务师和财务顾问共同参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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