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资文化产业(2004)

文章摘要 本文以2004年文化部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为核心,系统阐述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突破。文章指出,该意见放宽文化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并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同时明确在演出、影视、音像、旅游、网络文化等具体行业降低门槛,支持多种投资方式。政策还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重组改造,并强调改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权益。文章也提示,境外投资回流仍具优势,并列举了当时有效的相关外资法规。对创业者而言,该意见提供了重要投资机会,但实施仍需配套落实。

在我国,文化事业从来都被视为公有制经济甚至政府垄断的特区,自然也是民营企业投资的禁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尝试对文化产业进行外围投资,并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相关束缚仍然很多,与国有文化企业相比,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或多或少都受到一些不平等待遇。为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需求,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2004年10月18日,文化部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我国将进一步放宽文化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广大创业者而言,无疑这是条充满投资机会的新闻。

从政策扶持角度看,文化部门将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将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部门将给予重点扶持,促使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文化部门还将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从市场准入角度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文化部将抓紧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在已逐步放宽准入的基础上,将进一步降低门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

从市场环境角度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多次受罚且屡教不改的,要坚决予以清除。要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化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施行的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要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当然,作为创业者,我们应当知道,虽然该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但真正付诸实施可能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鉴于目前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仍然享受诸多优惠,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转而回到国内投资文化产业,仍不失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选择。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外商投资文化产业的法规、规章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200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9月21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文化部、商务部2004年2月9日发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3月1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1月29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投资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投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2月号)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1:1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文化产业有哪些准入限制?

根据文化领域现行准入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具体项目由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与早期相比,当前准入限制已大幅放宽,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实践操作中,投资者需注意区分盈利性文化经营与非营利性文化事业:对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性项目,通常只需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但对于文物拍卖、出版物出版等特许经营领域,仍实行前置审批或专项许可制度。此外,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需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部分领域存在股比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投资者在决策前应查阅最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产业指导目录,确认拟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类。风险提示方面,即便准入放开,项目落地仍可能面临地方执行标准不一、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建议通过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论证,避免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而承担行政处罚或合同无效后果。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如何参与国有文化单位重组?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重组改造,是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文化产业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也可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实际操作中,重组应当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首先,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或增资的,需要依法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其次,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特殊资质,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改制前已办理的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性质变化而取消,这为民营资本参与提供了制度保障。再次,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国企改制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配套措施。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公允性、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承继、改制后企业主营业务资质能否延续等。为降低风险,民营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三个环节:一是做好尽职调查,全面核查目标企业的资产权属、经营许可、合同履行及潜在债务;二是与国有产权单位签订明确的资产转让或增资协议,约定过渡期管理责任与或有债务承担;三是及时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变更,确保改制后合法经营。如果重组过程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恶意串通或程序违法,相关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者需谨慎行事。

政府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市场环境有何保护措施?

为促进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承担着优化市场环境的具体职责。在法律框架下,政府部门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多次受罚且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清除。这体现分类管理原则,即合法经营受保护,违法经营受惩戒。在禁止不当干预方面,政府明令要求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以及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行为,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活动。这有效遏制了部分基层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在权利救济方面,如果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投资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民营文化企业提供了行政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此外,文化部门需要配合立法机关清理不利于非公有制文化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务中,企业遇到不平等待遇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等途径维权。同时,企业应注重自身合规建设,保留好交易记录、缴费凭证、审批文件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举证。需要提示的是,个别地方仍存在隐性壁垒或选择性执法,企业可依据平等保护原则提出异议,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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