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介不必出资而可以享有22%的股权,如何操作?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介人未实际出资但希望通过内部协议获得22%股权的法律操作问题,进行了实务分析。文章指出,若中介人仅想获取介绍费,可通过居间合同保障;若想成为股东,则必须在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其姓名及出资额,且出资可由其他股东代付或赠予。同时,公司设立后可通过股权转让或赠予方式实现,但需办理审批和工商变更。文章强调合同与章程的法律效力,并提醒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稳妥方案,以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桥网友oskia咨询:我有一个亲戚想与别人合资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营的另两方分别是山东的一家贸易公司和韩国的一家技术研究所),我的亲戚他并没有任何形式的出资额,只是最后这个合营公司的成立他起了中间人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他便成立不了这个合营公司。但是他们还没有合同,只在公司的补充协议中给了他22%的股份,协议有他们合营三方的签名。我想问一下:
1、合同法中有没有规定合营一方没有出资额,但是由于内部约定是否可以成为合营的一方;若可以的话,怎样在合同的出资额规定上写出来有关他的情况,如何用合同来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2、如果公司以后盈利是否真会按补充协议中规定的那样给他利润的22%。

法律桥网友杰西解答:首先,你亲戚是想成为合资公司一个股东,还是只想拿到介绍费。如果只想拿到介绍费,可以有很多合同形式,如果他们已签订的补充协议上明确规定您亲戚拿到钱的时间、金额, 那就有法律保障。

如果想成为合资公司股东,有两种加入时间:在公司设立时就加入;在公司成立后,经过股权受让加入。但公司合资合同上和公司章程上一定要有您亲戚的姓名和出资额。这样才算股东。第二,公司设立时加入方案:可以约定另外两方各代你亲戚支付出资额(赠予或其他合同形式),两者总共为注册资本或总投资额的20%(也即实际出资是另外两方,但你亲戚享有公司20%股权。)公司成立后加入方案:(同样的道理)另外两方可以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你亲戚20%股份,但要做相应的批准证书变更及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合同及章程也要变更,并且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我的建议是拿个居间费用比较稳,或者签多几个合同,这个死了还有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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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2 22:3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介不出资能否通过内部约定成为合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法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股东资格以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以及实际出资(或依法受让股权)为基本要件。仅凭内部补充协议约定股份,而未在合同和章程中体现股东身份及出资额,通常不足以确立股东地位。若中介人希望成为股东,必须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其一,在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将其列为股东,并载明其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其二,该出资额必须实际到位或由其他股东代为履行(如通过赠予或代付安排)。实践中,可由其他两方股东各代付部分出资,合计相当于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22%,从而在形式上满足出资要求。此外,若公司已设立,则需通过股权转让或赠予方式,并办理商务部门批准和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内部协议仅在签约方之间产生合同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行政机关,因此未完成法定程序的股权约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建议中介人优先选择居间报酬方式,避免股东资格争议;若坚持入股,应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完整的出资代付及股权确认文件,并同步办理审批与登记手续。

补充协议约定22%利润分配是否必然有效?

补充协议中关于22%利润分配的约定,其效力取决于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与公司基础文件冲突。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以股东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为依据,但必须建立在合法股东资格基础上。若中介人未依法取得股东身份(即未在合同和章程中载明且未完成出资),则该补充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分配利润或名为股东实为劳务报酬,进而面临无效或可撤销风险。即便中介人形式上成为股东,若出资义务未实际履行(即使由他人代付),利润分配也应遵循实缴出资原则,但股东间可另行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只要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经审批机关认可。实务中,法院通常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经过合营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办理必要审批。若补充协议仅约定利润分配而未明确股东身份,且公司设立后未修改合同章程,则当公司盈利时,其他股东可能拒绝支付,中介人需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举证责任较重。风险提示:建议中介人将利润分配条款与股东资格确认同步处理,在合同和章程中明确其股权比例,并办理全部法定手续,避免仅依赖补充协议。

如何设计合同以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中介人权益的合同设计需区分两种身份:若仅作为居间人,应签订居间合同,明确约定报酬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条件(如公司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及违约责任,并可将该合同作为合资合同附件或由三方共同签署,增强约束力。若意图成为股东,则需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列为股东,载明出资额(可约定由其他股东代缴)及利润分配比例(22%),同时签订代付协议或赠予协议,明确代付资金性质及后续追偿权;第二,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股权确认、分红时间、争议解决机制,并载明各方签字;第三,若公司已成立,应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其他股东部分股权,并办理商务部门批准及工商变更登记。此外,为规避风险,可设置“业绩条件”或“退出条款”,例如若公司未按期成立,中介人有权收取高额违约金。建议在合同中将22%的权益表述为“股权”或“收益权”时务必明确法律性质,避免模糊。最后,所有文件需由专业律师审核,并确保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比例、出资期限及审批程序的要求,以最大程度保障中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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