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nzy114咨询:我现单位有数千职工,准备将解除合同补偿费用集中投资一个新公司,先称之为重组公司吧。重组公司(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以上。问题:由于出资人数太多,无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募集设立又存在:定向募集与公开募集,二者有什么区别?如果选择前者要办那些审批手续?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必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定向募集与公开募集的区别在于公开募集的,股东是社会公众,是不特定的人。定向募集成立股份公司的流程简述如下: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制作招股说明书---向特定人员募股---股东缴纳出资---办理验资手续---召开创立大会---办理公司成立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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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如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与公开募集有何不同?(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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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定向募集与公开募集有何区别?
定向募集与公开募集的核心区别在于募集股份的对象范围不同。公开募集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任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认购,因此股东人数众多、身份分散,涉及公共利益,法律监管更为严格,程序要求也更高,例如需要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可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定向募集则是向特定范围内的对象募集股份,特定对象通常包括发起人、关联方、内部职工、战略投资者等与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群,不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在实务中,定向募集因不涉及公共募集,程序相对简化,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公开发行核准程序,但仍需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办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确保募集对象符合法律对“特定对象”的界定,避免变相公开募集而引发合规风险。此外,两种方式在股东人数上限、股份转让限制、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司往往需要承担更强的公众公司义务,而定向募集公司则更具封闭性,治理结构相对灵活。企业应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股东结构及未来上市规划等因素综合选择募集方式。
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在法律实务中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确定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并签订发起人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份额及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其次,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每股金额、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等法定必备条款。第三,发起人按照协议约定认购公司股份,认购比例和数额应当在发起人协议中明确。第四,制作招股说明书,虽然定向募集不面向公众,但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时仍应提供足以说明公司情况及股份认购条件的文件,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第五,向特定对象募股,即向事先确定的特定人员发出募股要约,募集资金。第六,认股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通常需要将出资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第七,办理验资手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证明。第八,召开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共同参加,审议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事项。最后,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整个流程中,应注意各环节的文书规范性和程序合法性,尤其要确保募股行为的定向属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经过审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制度经历了由严格审批向登记主义转变的过程。早期法律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被称为审批制。但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确立了以登记为主、一般无需审批的设立原则。也就是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再需要事先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如发起人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即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一变化降低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门槛,提高了效率和便利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无需审批仅指公司设立行为本身,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所从事的经营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批准的项目,例如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特许经营行业,则仍然需要先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许可,然后才能办理公司登记。此外,如果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计划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还需遵守证券法关于发行和上市审核的规定,那属于后续融资阶段的事前监管,与设立阶段的审批不同。因此,实务中设立普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涉及特殊行业或后续公开发行的,仍应特别关注前置审批或核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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