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aifangliu咨询:我公司是位于湖南的一家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5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一名,且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但公司章程仅注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而没有具体规定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是否需要按照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二分之一的股东同意。如果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章程的补充协议规定该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该补充协议是否也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公司法好像规定董事会的选举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该执行董事选举时等同于董事会选举还是董事长选举?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修改公司的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公司不设置董事会,那么执行董事的选举相当于选举产生董事会而非董事长。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会的选举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一般而言需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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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更换执行董事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
更换执行董事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其表决要求需区分适用不同情形。根据公司法原则,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更高比例要求,否则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法律并未将选举执行董事抬高到修改章程所需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标准。因此,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更换执行董事仅需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生效。实务中需注意,若更换执行董事涉及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例如变更执行董事的职权、任职资格或产生办法),则必须同时满足修改章程的表决要求,即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区分两个程序:一是单纯的改选人员,二是修改章程条款。前者过半数,后者需三分之二。此外,还需关注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提前通知、主持人、表决方式等,否则即使表决比例达标,决议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销。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执行董事的任免规则,避免争议。
执行董事选举等同于董事会还是董事长选举?
对于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承担了董事会的全部职权,其法律地位更接近于一个迷你型董事会,而非董事长的个人职位。在选举程序上,执行董事的选举应当等同于选举董事会,而非选举董事长。这是因为董事长通常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执行董事是由股东会直接选举产生,其产生方式与法定意义上的董事长产生方式不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表决比例角度看,选举董事会的普通决议采用过半数表决权即可,而董事长选举属于董事会内部程序,不涉及股东会表决比例。因此,执行董事的选举不适用董事长选举规则,也不适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实务中,有些公司章程会误将执行董事选举等同于董事长选举,进而错误地设定表决门槛,这可能导致决议被认定未达到法定或章定标准而被撤销。公司应当审查章程措辞,明确执行董事的选举规则,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修改章程规定执行董事表决方式需何比例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章程约定降低标准。如果公司希望补充完善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例如明确执行董事在行使董事会职权时具体事项的表决规则,这种补充属于修改章程内容,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修改章程与执行董事的正常任免是两个不同的事项。如果仅是更换执行董事人选,不涉及章程条款变更,则无需适用三分之二比例,按普通决议过半数即可。实务中常出现公司把两者混为一谈的情况:有些公司在更换执行董事时错误地要求三分之二多数,导致简单多数股东意见被压制;另一些公司在实际修改章程时却仅以过半数通过,造成章程变更决议无效。正确做法是:先召开股东会,将修改章程(含增加执行董事表决方式条款)作为单独议案,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之后再依据新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更换具体执行董事。此外,章程修改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否则对外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公司在章程中直接写明执行董事的表决方式,减少未来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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