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控制公司并私自将子公司的股份变卖,其他股东如何保障权益追究其责任?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大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将子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问题,从股权处分主体、股东会法定职权、滥用股东权利认定及工商变更登记审查等层面展开法律分析。文章指出,子公司股份的处分权归属于子公司自身,其他股东难以直接主张无效,但可依据章程约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转让款是否归入公司等事实,判断大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价值在于为小股东提供维权路径与证据收集要点。

法律桥网友jjbaobei求助:甲乙共同组建一公司A,其中甲占有5%的股份,乙占有95%的股份,甲为公司A法定代表人,现此公司A又投资到另一家公司B,占有一定份额的股份,现甲(公司A法定代表人)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把公司A在公司B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已经在工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请问甲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有无违反法律之处?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份由A公司处分。除非乙能找到甲侵犯公司利益的具体证据,否则很难主张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至于甲未经乙的同意以A公司的名义将该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这样去分析:(1)A公司的章程或者甲乙的股东协议是否约定该行为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或者说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难以认定该行为违法;(2)看甲转让了该股权所得的收益,例如:如果贱卖,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果公饱私囊则同样损害公司的利益,都是违法行为。

再咨询:这种股份转让是否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认定甲的行为违法,而不一定必须在章程里体现,这是否属于股东的基本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再解答: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为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无需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至于A公司投资成立B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该项职权呢?公司法并没有作出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括该项内容,因为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等都属于“投资计划”范畴内的事项。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甲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损害的事实,举证上可能会有难度)

再咨询:是否还可根据新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认定甲的行为违法,乙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以上法定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以上条文是相配套的。

再咨询:现在甲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得到审批,请问工商局在本案中是否有违法之处?我们国家现在有相关法律来约束工商行政部门的行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公司A在公司B的股权转让,工商局并不要求提交公司A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工商局并不审核公司A是否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该局仅审核该股权转让所需要的文件,包括:公司B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B的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如果甲的操作符合工商局的要求,则难以认定工商局有过错,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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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4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私自转让子公司股份是否有效?

首先需要明确,子公司股份的处分权属于子公司自身,而非其股东直接享有。大股东如果以子公司名义对外转让股权,属于代表子公司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其效力取决于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如果子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约定此类转让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定股东同意,而大股东未履行该程序,则其行为可能构成无权代表或越权代理,受让方若明知或应知该限制,则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反之,如果章程和协议没有特别限制,则大股东代表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常对子公司具有约束力。此外,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子公司利益也是判断行为效力的关键。若大股东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或直接将转让款据为己有,则该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可以依据法律关于股东权利保护和滥用权利禁止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或要求赔偿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工商登记已变更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基于登记公示公信原则可能取得股权,其他股东维权难度会增加。因此,应结合具体证据判断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其他股东如何追究大股东的责任?

其他股东追究大股东责任,应当围绕大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是否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来展开。首先,应审查子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确认是否存在关于股权转让需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同意的约定。如果存在明确约定,大股东未经相应程序擅自转让,即构成违反约定,其他股东可依据合同或章程规定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并要求大股东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其次,应调查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贱卖资产、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情形。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或大股东将转让所得款据为己有,则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子公司名义向大股东追索损失。再次,其他股东还可依据法律关于股东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基本权利的规定,主张大股东擅自处分重大投资资产侵犯了股东的法定权利。在诉讼策略上,应注意收集股东会决议记录、股权转让协议、银行流水、评估报告等证据,并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或评估。此外,如果工商变更登记错误,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工商部门一般仅作形式审查,除非其审查存在明显违法。最后,建议其他股东在发现权益受损后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诉讼时效或善意第三人保护而丧失救济机会。

工商局已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撤销?

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通常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子公司内部是否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因此,即使大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只要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子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符合登记要求的材料,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无明显过错。其他股东若想撤销该变更登记,不能仅以内部决策程序缺失为由直接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因为工商登记行为本身具有形式合法性。正确路径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凭判决书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或恢复原登记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方为善意第三人,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则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其他股东无法追回股权,只能向大股东主张损害赔偿。此外,如果工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依法核实必要材料、违反登记程序等情形,其他股东也可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此类诉讼的前提是工商部门存在行政违法,且实践中获支持难度较大。因此,其他股东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而非直接起诉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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