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监事要领取相应的工资吗?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企业监事是否应领取工资的法律问题。核心要点包括:监事作为公司法定监督机构成员,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但具体报酬及标准需由股东会决议确定。若监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相应报酬。实务中,监事工资的支付需区分其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避免因未支付报酬引发劳动争议或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本文为合伙制小公司治理中监事报酬的设定提供了法律指引,强调股东会决议的重要性及劳动关系认定的实务风险。

法律桥网友咨询:在3人合伙小公司里,设立一个执行董事兼经理,主管各项业务,领取相应工资,再设立一个对内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也领取一定工资,外设一个监事。三者除了领取按股份的分红外,监事还要领取相应的工资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监事作为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本身是对公司负责的,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享有权利,所以个人认为监事应该领取相应的工资,当然公司法只是授权股东会对公司监事的报酬事项进行决议,是否有报酬,报酬多少由股东会决定。但是,如果监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公司指派参加公司管理的话,他们之间还有一层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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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0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监事是否必须领取工资?

监事是否必须领取工资,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而是授权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自主决定。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构成员,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法定的必然结果。实务中,监事工资的发放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股东会是否通过决议明确监事报酬标准;二是监事是否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监事仅以股东或外部身份担任监督职务,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参与日常管理,则股东会可以决定不支付工资,仅通过分红或其他方式补偿。但如果监事同时接受公司指派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固定薪酬,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此时无论股东会决议如何,公司均需依据劳动法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面临劳动监察处罚或劳动仲裁风险。此外,即便股东会决议不支付工资,若监事实际提供了劳动监督服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或实际履行情况,支持监事主张合理报酬。因此,建议公司在设立监事时,明确其身份定位(独立监督或兼任管理),并通过股东会书面决议确定报酬事项,同时保留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规避法律争议。

监事报酬由谁决定?

监事报酬的决定权归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监事的报酬事项,包括是否支付、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这一规则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内部事务由股东共同协商决定,法律不直接干预具体金额。实务中,股东会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的方式行使该权力,决议需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如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则需遵守章程。需要注意,股东会决定监事报酬时,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避免滥用权利损害监事合法权益。例如,若监事为公司付出了实际监督劳动,但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强行要求零报酬,该决议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此外,若监事本身也是公司股东,其报酬与分红应分别处理——报酬基于劳动或职务,分红基于股权,二者不可混同。在小型合伙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少、决策灵活,建议将监事报酬事项明确写入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同时保留相关会议记录和签字文件,以防范未来因报酬争议引发的股东纠纷或诉讼。对于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情形,其报酬通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据相同原则决定,但需注意避免自我决策的利益冲突。

监事与公司有劳动关系怎么办?

当监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公司指派参加日常管理时,双方之间不仅存在公司法上的监督职务关系,还叠加了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此时,监事同时具备劳动者身份,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劳动法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未作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实务中,风险点主要在于:其一,公司可能混淆监事身份,认为其仅需按股东会决议领取报酬,而忽略劳动关系下的法定工资义务,导致监事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例如,监事实际参与公司生产管理、考勤记录、接受工作指令,法院很可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承担经济补偿。其二,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降低监事工资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决议因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三,兼职工资与监事职务报酬的区分:若监事同时担任其他职务(如副经理),则其工资应涵盖所有工作内容,但公司需明确约定各项报酬的性质,避免重复支付或遗漏。建议公司在聘用监事时,明确其是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需建立,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工作职责,并依法缴纳社保。同时,股东会决议应单独就监事报酬(非劳动报酬部分)作出决定,并与劳动合同内容衔接,确保两者不冲突。对于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补签劳动合同、规范工资发放流程,避免因未支付工资而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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