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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哭穷”“失联”,投资者咋办?代位权“奥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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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推出PE宝典:私募基金法规及监管文件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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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条款中的“经营权圈套”具体指什么?企业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容易陷入哪些常见误解?
对赌条款中的“经营权圈套”通常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通过设置对赌条件(如业绩承诺、上市时间等)获得对目标公司经营权的控制或干预权限,从而在目标公司未达标时实际剥夺创始团队的经营自主权。文章《对赌条款之经营权圈套》指出,对赌条款可能包含“一票否决权”“董事会改组权”等隐藏条款,导致创始团队在未违反重大义务的情况下被架空,甚至失去公司控制权。常见误解包括:第一,认为对赌条款只涉及财务补偿,不涉及经营权变更。实际上,许多对赌协议明确约定未达标时投资方有权更换管理层或参与重大决策。第二,低估经营权圈套的法律效力,认为可以通过后续协商补救。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商业条款的约定,除非存在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三,忽视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模糊性,例如将“业绩未达标”与“经营权丧失”直接挂钩,却未明确业绩计算方式或不可抗力豁免。企业应在签订对赌协议前,明确区分财务补偿条款与经营权干预条款,避免将控制权作为对赌的筹码,并建议引入律师进行条款细化和风险隔离设计。
中国法院首例BVI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案的核心法律意义是什么?对跨境投资有何启示?
该案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并判决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的案件,文章《中国法院首例BVI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案代理记》详细记录了代理过程。核心法律意义在于:第一,确认了中国法院对离岸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管辖权,尽管BVI公司注册在境外,但若侵权行为结果或当事人住所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行使管辖权。第二,明确了BVI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可参照中国《公司法》原则进行审查,即使BVI当地法律未明确规定,法院仍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公平原则裁判。第三,该案为跨境投资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新路径,即股东无需前往BVI提起诉讼,可直接在中国内地主张权利,降低了维权成本。对跨境投资的启示包括:投资者应重视离岸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董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应避免通过离岸公司董事进行利益输送或损害小股东利益;同时,该案也提醒离岸公司董事需遵守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被中国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企业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进行自救与他救?文章中的法律指引是否存在常见误解?
文章《律师支招:NCP疫情之下,企业如何合法地自救与他救?》提供了多项法律指引,核心要点包括:第一,利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减免违约责任,如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依据《民法典》第180条或《合同法》第117条(现并入民法典)主张免责。第二,积极申请政府纾困政策,如社保减免、税收优惠、租金减免、金融信贷支持等,文章同步汇总了中央及江浙沪企业减负政策。第三,通过协商变更合同、调整薪酬或临时用工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但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避免违法裁员或降薪。常见误解包括:第一,误以为疫情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并完全免除所有责任。实际上,不可抗力需证明因果关系,且仅在影响范围内免责,部分合同(如金融借款利息)可能不适用。第二,忽视证据保全,认为仅凭疫情通知即可免责。企业需保留政府管控文件、复工推迟通知、交通封锁证明等,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第三,混淆“自救他救”概念,将政府救助视为唯一途径,而忽略通过商业保险、供应链调整、法律援助等多元化手段。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在律师指导下制定综合应对方案,避免因不当操作引发二次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