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撤回?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撤回这一实务问题展开。核心法律要点为:在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转让方在法律上仍是公司股东,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会议纪要上签字。但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当然失效,能否撤回或解除取决于协议具体约定及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文章强调,转让方单方撤销协议并非任意权利,须依法进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实务价值在于提醒当事人厘清股权变动登记与协议效力的区别,审慎评估解除协议的可行性与程序要求,避免权益受损。

杨律师:我与他人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对方也没有履行协议中的钱款。请问:我能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会议记要上签字? 我能不能撤回转让协议, 不再转让股份?可以的话需要哪些程序?

答:

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你还是股东,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至于未履行的协议,得看协议是如何约定的,能否依法解除。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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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转让方能否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股权变动规则,股权转让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为对外公示要件,但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并非仅以登记为唯一标准。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受让方尚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从公司内部关系和法律外观来看,转让方仍然是公司的登记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包括出席股东会、在股东会议纪要上签字、行使表决权、获取分红等。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让方此时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协议已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实务中,若转让方在未解除协议的情况下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可能引发受让方异议,甚至被主张违约。建议转让方在行使权利前,先审查协议中关于股东权利行使、交割时点、违约责任的条款,并考虑书面通知受让方及公司相关情况,以避免后续争议。若受让方已支付部分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法院可能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股权已发生事实转移,此时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更高。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尽快与受让方协商明确股权交付状态,或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协议状态,再决定是否行使股东权利。

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单方撤回?

股权转让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所谓“撤回”在法律上通常指向合同解除或撤销。若协议尚未履行,转让方希望不再转让股份,首先应审查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解除条件或撤回条款。若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解除,则按约定程序行使即可。若没有约定,则需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例如受让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转让款、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只有在满足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时,转让方才能以书面形式向受让方发出解除通知,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效力。此外,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转让方可依据民法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必须强调,单方撤回协议并非行使任意解除权,若无合法依据,擅自拒绝履行将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受让方未付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协议是否附生效条件、部分履行是否影响解除权等。建议转让方在作出撤回决定前,全面评估协议条款、履行证据及自身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协商解除或诉讼解除等合法程序操作,切勿以简单声明方式单方毁约。

撤回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若股权转让协议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转让方撤回协议的程序需结合协议性质、履行阶段及公司内部治理规则综合确定。具体而言,首先应审查协议文本,确认是否有解除条件、解除程序、通知方式等特殊约定,若有约定则严格按约定执行。其次,若无特别约定,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载明解除协议的事由和依据,并要求受让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通知送达后,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受让方对解除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在协议解除后,转让方还需处理后续事宜:一是与受让方协商已经支付的款项或已交付的文件的返还问题,包括股权转让款、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二是若已办理部分变更手续(如股东名册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需要恢复原状,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或恢复原登记状态;三是若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涉及公司决议的效力、对外责任承担等复杂问题,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此外,若协议已报经公司股东会或其他内部程序批准,撤回协议可能还需重新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实务操作中,建议转让方优先采用协商方式,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及财产返还安排,以避免后续纠纷。若协商不成,则应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同时注意保全证据,包括协议文本、付款凭证、催告函件、通知送达记录等。整个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撤回行为可能无效,甚至导致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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