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杨春宝律师: 您好! 有几个问题不解,请赐教.
1.由甲、乙两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乙股东欲转让其股份,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但又否认独资公司的存在,是否有不严谨之处?
2.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向非公司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
3.某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合资组建。乙股东占较小股份,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持股份租给甲股东经营,按年收取租金。此做法是否可行?
答:
1、甲不能受让乙的全部股份,因为有限公司至少应有两个股东(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而该公司只有甲、乙两个股东,若甲受让乙的全部股份,该公司就只有一个股东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存在的条件。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应以保持公司存在为前提,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没有问题。
2、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组织投资,法律禁止的除外。至于投资的具体形式则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约定,既可入股,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3、你所述情形下,可以采取由甲承包经营该公司的做法,而不是租赁股份。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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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我能否受让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全部股份?
不能。有限公司至少应有两个股东(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若受让全部股份将导致公司只剩一个股东,不符合公司存在的条件。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应以保持公司存在为前提。
能否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出租给其他股东?
不能直接租赁股份。但可以采取由另一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方式,按年收取承包费,实现类似效果。
有限公司能否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
可以,除非法律禁止。具体投资形式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既可入股,也可是其他形式,如联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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