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四个合伙在境外创业,如果发生了利益冲突,能在大陆内地起诉吗?该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四名合伙人共同在境外创业时发生利益冲突的诉讼管辖与合同条款设计问题,给出实务解答。文章明确,该等合伙行为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可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既可选择中国内地法院,也可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法院。若未作约定,在满足法定连接点等条件时,仍可向中国内地法院起诉。为降低跨境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建议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载明由中国内地法院管辖。该解答对跨境创业合伙纠纷的诉讼路径选择及合同风险防范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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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上述“一行四个合伙在境外创业”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此种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选择管辖的法院,可以选择在中国或者符合规定的外国法院起诉。若没有约定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签订该合同需要注意写明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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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2 22: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创业合伙纠纷能否在中国内地起诉?

境外创业形成的合伙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是否能够在中国内地起诉,需要分情形判断。首先,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中国内地法院管辖,则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该管辖协议直接向中国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即使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只要争议与中国内地存在实际联系,例如合伙人中有人在中国内地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合伙财产部分位于中国内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中国内地,中国内地法院仍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管辖权。第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争议与中国内地没有任何连接点,中国内地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因此,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写明由中国内地法院管辖,避免因管辖不明导致起诉受阻或产生管辖权异议。实务中还需注意,即使中国内地法院作出判决,若对方当事人在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仍需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处理,需要提前评估执行风险。

合伙协议中应如何约定管辖和法律适用条款?

对于在境外创业的合伙协议,管辖和法律适用条款是核心风险控制工具。第一,法律适用条款应明确写明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样在发生争议时,中国内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直接依据中国法律判断合伙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适用境外法律带来的不确定性。第二,管辖条款应明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某个具体的内地法院管辖,建议选择合伙人主要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法院,并尽量明确到具体法院层级,例如约定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意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如果希望更高效解决争议,也可以约定在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例如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境外执行更为便利,但仲裁条款必须符合仲裁法规定,写明明确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第四,在起草条款时,应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比如仅写“适用中国法律”而未明确管辖法院,或者仅写“在中国解决争议”而未指明法院或仲裁机构,都可能导致条款无效或产生争议。此外,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争议解决前的协商机制条款,明确先由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减少纠纷成本。

涉外合伙协议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涉外合伙协议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及合伙协议效力问题。由于合伙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涉及签约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性、协议形式要件等问题,尤其是有时合伙协议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仅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形成合意,容易引发对合伙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第二是出资义务的履行认定。境外创业时合伙人可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技术或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的评估、交付和权属转移规则在不同法域下存在差异,经常成为争议焦点。第三是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问题。当合伙事务盈利或亏损时,各方对分配比例和分担方式往往各执一词,若协议约定不明确,就需要依据法律原则和实际贡献进行认定。第四是合伙事务执行权与代表权争议。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实际负责日常运营,其他合伙人可能质疑其权限范围,由此引发对交易行为的效力争议,进而涉及对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第五是退伙与解散清算问题,包括退伙条件、财产返还、清算程序等,跨境资产处置尤为复杂。处理这些争议时,法院通常会先审查协议约定,再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未选择,则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因此,建议合伙协议尽可能详细约定出资、管理、分配、退出和争议解决机制,减少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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