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998年5月,阀门厂卖给化工厂阀门价值200万元,当时无资金支付。1999年5月,化工厂经批准,由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代理发行三年期企业债券5000万元,该批债券由两担保人提供了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担保。证券公司将该5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全部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和发行商化工厂的公章,票面上也记载了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承销期满后,证券公司仅代理发行出2300万元的企业债券,剩余的2700万元债券由承销商退回化工厂,并约定由化工厂自行销毁。但化工厂并未进行销毁,并于1999年9月15日,将本该销毁的面值为200万元的企业债券交给阀门厂,冲抵同额度的欠款200万元。但,化工厂并未告知阀门厂该批债券应该销毁的真实情况。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到后,阀门厂到证券公司兑付时,被告知不能兑付。原因是,阀门厂持有的企业债券不是通过证券公司发行的,而是应该销毁的债券。为此,阀门厂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证券公司及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化工厂根本就无偿还能力。)请问杨律师,阀门厂的要求证券公司和担保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
从你的介绍可以看出,证券公司是一种证券代销行为,承销期满,它已将剩余债券退还给化工厂并要求其销毁,这些债券从法律上已经不再有效。因此证券公司和担保人不应对无效的债券承担责任。化工厂应对此承担责任。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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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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