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请问我国所发行的股份是否都是“记名股”,有没有“不记名股”。
2、若有不记名股,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如何管理?
3、若有不记名股,在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没有登记又如何管理,如:如何通知其参加股东大会、分配股利等?
答: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如果不是向社会公众发行,则应当是记名的,自然也就可以通知相关股东。第134条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显然由于不记名,不可能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另外我国现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发行在外的股票。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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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无记名股时,如何通知股东及分配股利?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指股东人数较少、股份不公开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若此类公司依法发行了无记名股票,由于公司未掌握股东的具体身份信息,其股东管理面临特殊挑战。根据公司法原理,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主张股东权利时,必须向公司出示股票原件以证明其资格。在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方面,公司无法向无记名股股东逐一发送书面通知,而应采取公告方式,即在公司住所地或指定媒体上发布会议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并明确规定无记名股股东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期限内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指定的机构或地点,以便确认其出席资格并防止反复行使表决权。对于股利分配,公司同样应当发布分配公告,无记名股股东需凭股票及相关身份证明向公司或委托的支付机构领取股利;逾期未领取的,公司可依法提存。实务操作中,闭锁性公司发行无记名股会显著增加治理成本,尤其在股东沟通、权利行使和争议解决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例如,股东可能因未及时看到公告而错过股东大会或领取股利,进而引发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审查公司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公告义务,以及股东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为规避风险,律师建议此类公司尽量不发行无记名股,或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需向公司备案联系方式,变通管理。此外,若公司同时存在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在计算表决权比例、通知期限等方面应分别适用不同规则,公司治理机构需谨慎操作,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效力受到挑战。对于无记名股股东而言,应主动关注公司公告,及时行使权利,并妥善保管股票凭证,否则可能承担权利行使迟延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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