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3年第11期(总第27期) 2003年12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施行 ★新法动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通过《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003年11月30日,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并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转发。 《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批准制度,《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并且方案必须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二、关于清产核资,《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关于财务审计,《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关于资产评估,《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五、关于交易管理,《意见》指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六、关于定价管理,《意见》指出: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七、关于转让价款管理,《意见》指出: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八、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关于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十、关于管理层收购,《意见》指出: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融资提供担保。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03年12月8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03年第6号令发布,自2003年12月31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办法》,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投资入股的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应当以货币方式出资。除了一些如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等一般规定外,具体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3、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等。 二、投资入股的比例限制 《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于2003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分别于12月5日、12月11日发布,并自发布日起施行。为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暂行办法》及《细则》对审核的主体、程序等事项做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 一、关于审核主体 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二、关于工作程序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表决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投票时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新法动态: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28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4、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6、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商务部办公厅2003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信息库的主要功能是,发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为境内外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一个相互了解和沟通的信息平台,以加强中外企业间投资信息交流,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加入信息库: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三年赢利;3、单个项目境外意向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3年11月24日在回复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请示》的函中指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0年制定并报国家版权局审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