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2 21:23:42
杨律师: 你好,我现在和单位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我租赁期间单位把房屋卖给别人,而我也想把房屋买下来,在合同法中不是有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先权吗,我想向您请教一下,租赁者的优先权是怎么体现的。另外单位发通知通知我的合理期限是多长,在网上看到的是3个月以上,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答:
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承租房屋时有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为价款和付款方式等。但是法律对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合理期限是多长。我个人认为三个月应该是合理的期限,期限太长对出卖人和第三人是不合理的。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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