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杨春宝主持的法律专业网站群: 法律桥 :: 会见律师网 :: 公司投资律师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Law Bridge
聘请律师: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法律服务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律师)
主持律师 会见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房地产律师
联盟律师 会见知识产权律师 会见电信网络律师
最新文章
·发展商改变小区规划怎么办?
·联合建房合法吗?
·有没有关于多少楼间距可以盖楼的法
·房产投资基金是否合法?
·逾期办理房产证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操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商能因非典延期交房吗?
·这处房子能拆吗?
·业主索赔,项目经理应否承担责任
·如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推荐文章
·关于土地储备制下的房地产前期开发
最热文章
·如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有没有关于多少楼间距可以盖楼的法
·逾期办理房产证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土地储备制下的房地产前期开发
·外资企业如何在中国投资房地产?
·联合建房合法吗?
·发展商改变小区规划怎么办?
·如何操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产投资基金是否合法?
·业主索赔,项目经理应否承担责任
 
相关文章
·发展商改变小区规划怎么办?
·联合建房合法吗?
·有没有关于多少楼间距可以盖楼的法
·房产投资基金是否合法?
·逾期办理房产证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操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商能因非典延期交房吗?
·这处房子能拆吗?
·业主索赔,项目经理应否承担责任
·如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相关专题
·新外滩花苑全过程综合法律服务案
·这处房子能拆吗?
·外资企业如何在中国投资房地产?
·如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开发商能因非典延期交房吗?
·如何操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
您的位置:会见律师网>>房地建筑法>>法律咨询>>房产开发>>文章内容
 
逾期办理房产证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2 21:23:42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问:

我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购营业房合同,总房款53万元,合同中约定96年12月30日前办理产权证,但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后因房地产公司违约:6年半多时间未给办理产权证,因无产权证失去了升值3倍多转让营业房的机会,现房地产公司刚刚给办了产权证,但现在因市场房价的贬值原价不值,因此我起诉房地产公司,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我就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53万乘以万分之四乘以6.5年乘以365天=51万元),因此我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50万元,现查资料发现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于2000年11月已失效,只能按现银行逾期利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这样的话我只能要求赔偿26万多,但我起诉状交法院了,马上就要审理了,请问:我可否以《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办了产权证,我的营业房已经以原价3倍卖出去了获取利润100多万,因此由于被告的违约使我利益严重损失,理应被告赔偿50万元,但此条合同法当中补充部分规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使我很难理解?我该怎么办?另外是否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谢谢!


答:

合同法的规定在本案中可以理解为:利息损失是发展商能够预见的,而房屋增值,特别是增值的幅度是不能预见的。因此,发展商应当赔偿你的利息损失。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为你们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你的损失数额也难以确定。不过利息的计算方法不应当按过去的标准或者现在的标准统一计算,而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分阶段计算。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适用消法的几种情形,你不能适用消法。

杨春宝律师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匿名用户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会见律师网”,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meet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