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1 23:08:56
问:
我应一家汽车公司应聘要求做了他们企业的VI和汽车杂志的封面。它们对此反映挺好的,立即让我到其公司做。试用期挺长的,我想请教问各位如果在我试用间采用我的方案,而后又让我走人的话,我是否可以向其讨回我的设计作品。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是你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前已经完成了作品创作,因此该作品不是职务作品,你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杨春宝律师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会见律师网”,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meet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