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1 23:06:31
你好,我在网上看到您的个人网站法律桥,我想就我现在的一些问题向你请教。我和2个朋友合股开了一间宠物店,但是现在因为合作的缘故可能会发生拆分,因为我原来的专业是设计,所以开店的时候我请了我的另外一个向熟的朋友为店里设计了标志、招牌和名片,定下了标准字体、标准色,这部分就定下了店里面ci(企业形象设计)的大部分,店里面并没有给过任何的报酬,互相之间没有任何的承诺,我想请问,如果我们股东之间拆分的话,我是不是可以拿走这些设计,并要求其他股东不能继续使用?还有我们现在没有把标志注册成商标,如果以后以店里面的名义把这个标志注册成了商标,在拆分后我是不是还可以要求这家宠物店不许使用此商标?
盼你的回复,非常感谢!
刘珂
刘先生,您好!
通常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作者,如果是委托作品,则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在本案中,你的朋友是著作权人(当然还需要以证据证明),任何使用包括注册商标均须得到他的同意,并应支付报酬。
但是由于该店已经使用该设计,可能会被解释为已经授权使用,如果该店继续存在,有权继续使用,但应支付报酬。因此如果有可能应当解散该店。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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