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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法律简报(7)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3 1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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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3期(总第7期) 2002年3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4月1日起施行
★ 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 新法动态
国家计委出台“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自1月29日起施行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公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一步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融入全球经济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布

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3月1日,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均自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入世后对外商投资产业方向所做的一次大规模修订。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形得以进一步修改和明确。规定还解释了产业指导目录中“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投股”的概念,取消了将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的做法,在相应的审批程序方面也作了修订。

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更是在许多细节上体现了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融入全球经济的政策:
1、加大开发步伐,目录中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类的由180多条增至260多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
2、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医疗机构的外资准入由1997年目录的“中方控股后占主导地位”改为“限于合资、合作”。
3、按照中国入世承诺需要,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如将会计、审计这两项咨询服务业从限制类改为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限于合作、合伙制)。

据统计,2001年全球跨国投资从上年的13000亿美元下降至不到8000亿美元。而美国2001年对华直接投资合同金额减少8%,欧盟对华直接投资情形也不容乐观,这也是中国大幅度修订产业指导目录以吸引外商的一个原因。不过即使作了这样的修改,在吸引外资的许多政策法规方面,还明显不够,如缺少外资收购、兼并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外商投资的所有项目,不管是限制、允许或鼓励的,都要进行立项及合同章程审批,计划色彩仍很浓厚。

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月20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共分六章35条,对登记的申请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审查和公告、撤销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申请人和登记机关
根据《登记办法》,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也适用本办法。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对于合作作品,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二、申请程序和材料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为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该办法允许申请人对鉴别材料以办法规定的方式作例外交存,申请人还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三、审查、公告和撤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其他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还可以撤销:国家版权局根据最终的司法判决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撤销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虽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权利保护的必要前提,但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身的特性,软件著作权登记能更好的证明著作权权属情况,有利于软件著作权人及相关利益人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指出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新法动态

国家计委于200年2月1日公布“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并允许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意见还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新闻出版总署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自2002年1月29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国家允许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成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只允许成立中外合营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则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其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规定还特别指出,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国务院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下列案件适用于该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但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同时,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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