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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法律简报(4)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4-12-21 2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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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1年第4期(总第4期)   20011225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²       国务院颁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条例

²       保监会立规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²       新法动态

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1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1     《旅行社管理条例》

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1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维护公平贸易国务院颁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条例

配合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12月10日、11日、12日,国务院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国务院曾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而这次新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并将原来参照适用反倾销规定的反补贴从原条例中分离出来,对条例和条款也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维护国内公平贸易的市场环境。

根据新的条例:中国对“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或“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后,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简言之,倾销是指进口到中国市场的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某种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是国内产业或代表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支持该类申请者的生产者产量需达到总产量的25%才能提起调查,并由外经贸部负责倾销、补贴的调查和确定,并最终可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措施。 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且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另外,外经贸部均有权主动启动反倾销、反补贴,采取保障措施的立案调查。如果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中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各成员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手段,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和WTO协议的规定,运用合法手段,维护应得权益。  

保监会立规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将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国内的保险中介市场也在不断整合之中,为此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相关规定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险代理机构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其行为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而保险经纪公司则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公估机构是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最低出资额均为人民币5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则只能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述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均分为筹建和开立两个阶段,经保监会批准筹建后方可成立筹建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经保监会批准,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开业。保险中介机构均须在保监会核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内营业,并须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须按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而保险经纪公司的营业保证金则为其注册资本的15%。

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作了比较明细的规定,并详细列举了有关禁止行为,还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办法,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罚则。

 

新法动态  

1、交通部和外经贸部颁布施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允许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但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独资形式对外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2、国务院公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适用于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保险公司除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外,还可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3、国务院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专章,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旅游经营者可以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但不允许设立独资旅行社。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外经贸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文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自2001年11月22日起施行。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之间的合并。新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中国内资企业的条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股东股权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5、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二)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四)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通知》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报批程序、审核条件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6、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保护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只有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获此资格,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可以作为委托人。《通知》还详细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业务运作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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